(一)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土地、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、法规及规章;组织实施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、规程、规范和办法;负责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。
(二)负责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土地利用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;参与核定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;审核乡镇、办事处、农场、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;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、地质勘查、地质灾害防治、地质遗迹保护规划;组织全市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。
(三)负责监督检查乡镇、办事处、农场、区土地、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;依法维护土地、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,承办或参与调处跨乡镇、办事处、农场、区及有重大影响的可能性纠纷,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;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。
(四)负责耕地保护与开发。组织基本农田划定与保护;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、土地整理、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,确保耕地占补平衡。实施土地用途管制,承担报上级审批的农用地转用、土地征收征用和各类建设用地审核、报批工作。
(五)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。组织全市土地资源利用现状调查、地籍调查、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;负责土地确权、城乡地籍登记、地价监测等工作。
(六)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、租赁、作价出资、转让、交易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;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;制订和实施乡(镇)、村用地管理办法,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;依法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土地资源资产资本市场。
(七)负责市内基准地价更新、标定地价的评测和备案管理,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。
(八)负责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。依法办理探矿权、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;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,管理地质资料汇交;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,管理地勘成果;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;确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探矿权、采矿权评估结果;组织监测、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;保护地质环境。
(九)负责监督检查上级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资金的使用情况;安排并监督使用耕地开垦专项资金和土地整理专项资金。
(十)为重点投资项目和重点工业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。
(十一)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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